(2017)内0422民初26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谭海燕、谭海春与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海燕,谭海春,XX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2633号原告:谭海燕,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莉艳(原告谭海燕妻子),女,197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谭海春,男,1981年1月7日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云(原告谭海春妻子),女,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XX,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娟(XX妻子),女,1975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谭海燕、谭海春与被告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谭广有家五口人分得丘子坟承包地2.62亩。2005年谭广有去世。谭广有去世后,谭广有两个儿子耕种该地块。该地块南邻被告陈凤仪、北邻XX。2014年XX陆续侵占原告土地,原告土地面积逐年减少。被告侵占土地一事,原告先后找过五号村委会、镇司法所。村委会和司法所实地测量,确认占地事实,可是被告不同意调解。被告XX侵占原告丘子坟承包地0.22亩,西宽0.3米,东宽1.8米,长140米。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XX返还侵占丘子坟承包地0.22亩(西宽0.3米,东宽1.8米,长140米),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经过审理查明,在××旗《对种粮农民农资综合补贴清册》中并无原告姓名,而原、被告也表示确未曾上报原告的补贴审核事项,也就是说对原告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尚未确定,而该事项并非本院主管,因此原告应先向有关主管机关申请审核,藉以主张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大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逯明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