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7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金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金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鑫,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芳。上诉人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2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海川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以与上诉人无关的且约定明显无效的《产品购销合同》认定管辖权归属,没有法律依据。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市北区,本案应由市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吴金芳起诉称,2010年4月20日,双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木材。原告依约供应木材后,被告至今拖欠货款。请求判令被告偿付木材款。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中载明,合同签订于崂山区人民法院便民厅,发生争议,由崂山区人民法院裁定。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故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