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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21刑初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胡德明、阳丽怀盗窃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德明,阳丽怀,义江上,义凯上,义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21刑初95-1号公诉机关团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明,男,生于1986年6月10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湖南省道县。2015年3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团风县看守所。被告人阳丽怀,女,生于1988年3月1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道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15年9月16日因犯盗窃罪湖北省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2016年7月30��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居住。被告人义江上,男,生于1989年11月12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3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被告人义凯上,男,生于1984年12月8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2013年7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居住。被告人义娜,女,生于1987年8月5日,汉族,湖南省道县人,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道县,现住湖北省团风县。2016年1月29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5日被逮捕,2016年3月31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团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11月22日以团检公诉刑诉[2016]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明、阳丽怀、义江上、义凯上、义娜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阳丽怀脱逃不能到案,致使本案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2月6日决定对该案中止审理,现被告人阳丽怀无法到案,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被告人阳丽怀中止审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人胡德明、义江上、义凯上、义娜继续审理。审 判 长  万国正审 判 员  程晓华人民陪审员  付星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汪 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