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4民初2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劲锋与孟会涛、漯河市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锋,孟会涛,漯河市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2496号原告:刘劲锋,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召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华兵,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会涛,男,198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经济开发区。被告:漯河市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区委对面。法定代表人:孟会涛,该公司经理。原告刘劲锋与被告孟会涛、漯河市金祥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耀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7年8月11日,原告刘劲锋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劲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劲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0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刘劲锋负担。审判员 张耀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红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