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0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贾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贾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03民初397号原告:边某,男,199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被告:贾某,女,1993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朔州市人。原告边某与被告贾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边某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边某以与贾某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边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