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5民初4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安怀亮与王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怀亮,王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5民初4010号原告:安怀亮,男,1964年7月1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王培,女,1979年7月8日生,汉族,住登封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68号1号楼平安保险大厦9、18层。原告安怀亮与被告王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安怀亮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怀亮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怀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计9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二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根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