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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2财保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孙正喜存款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正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522财保278号申请人: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新邵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白云路35号,法定代表人:何小勤。被申请人:孙正喜,男。申请人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被申请人孙正喜借贷款本金5000元及相应利息久拖不还,为确保判决顺利执行,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孙正喜在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5000元的存款。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正喜在湖南新邵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5000元。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黎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何孟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