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3执9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永吉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李永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3执909号之一申请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永吉,男,1991年12月5日出生于四川省盐边县,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边县,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申请执行李永吉罚金一案,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永吉已主动履行罚金60000元和执行费800元,本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刑初74号刑事判决书有关被执行人李永吉罚金刑已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雷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