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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执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钱永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钱永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2执1046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中宁路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529002787.法定代表人:施敏,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丁永红,公司销售经理。被执行人:钱永政,男,1955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嘉丰肥业有限公司与钱永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182民初41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期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钱永政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永政在金融机构存款2785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怀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