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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4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雪浓与陈延胜公司决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雪浓,陈延胜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624民初432号原告:张雪浓,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纯伟,广东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延胜,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惠州市惠城区。原告张雪浓与被告陈延胜公司决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雪浓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张雪浓因本案有些事实需进一步调查核实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雪浓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雪浓负担。审判员  朱春庭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罗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