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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初5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影与绍兴市柯桥区赣艺绗绣有限公司、黄国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影,绍兴市柯桥区赣艺绗绣有限公司,黄国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5839号原告:谢影,女,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小会,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赣艺绗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南大道与镜水南路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912769108。被告:黄国林,男,196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原告谢影与被告绍兴市柯桥区赣艺绗绣有限公司、黄国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8月11日,原告谢影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影负担。审判员  叶新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