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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俊学与被执行人郭金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俊学,郭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韩俊学,男,汉族,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郭金勇,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韩俊学与被执行人郭金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甘0321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已于2017年5月2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韩俊学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金勇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交纳案件款3000元,申请执行人韩俊学于同日向本院出具放弃对迟延履行利息执行的证明。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民初148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高德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田光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