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3执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寿芝、周长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寿芝,周长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3执100号申请执行人:李寿芝,女,194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武汉市蔡甸区人,退休职工,住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周虎(李寿芝之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周长雄,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汉南区人,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汉南区。申请人李寿芝与被申请人周长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鄂011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申请人周长雄自此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寿芝各项损失73718.16元。权利人于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立案,于2017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周长雄送达《执行通知书》并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一、被执行人周长雄与其妻汪明华已于2015年9月21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通过对周长雄的房产信息查询得知,周长雄与其妻汪明华、其子周环宇共有一套位于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月亮湾西路圣特立国际花园21栋3单元1-2层2室的房产(南2016000912)。周长雄已于2016年5月3日对该房产办理了产权注销登记手续,将自己的产权转让给了其妻汪明华。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以(2016)鄂0113民初514、51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上述房产,该查封房产目前正在进行撤销之诉,目前该房产不宜处置;二、通过查控系统,分别对房产部门、土地部门、工商总局、车辆管理部门、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等进行查控,上述部门反馈结果为:被执行人周长雄均无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周长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向本院递交了申请书。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长雄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2016)鄂0113民初5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权利人可凭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学善审判员 黄 氢审判员 王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