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5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孙永辉与潘飞清、陈清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永辉,潘飞清,陈清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5533号原告:孙永辉,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潘飞清,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陈清菜,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永辉与被告潘飞清、陈清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永辉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3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67.5元,由原告孙永辉负担。审 判 员 孔庆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翁志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