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罗兴全与被告孙龙山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兴全,孙龙山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民初1020号原告:罗兴全,男,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呼伦贝尔市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诉讼委托代理人:李增才,嫩江县联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龙山,男,1968年2月17日出生,现下落不明。原告罗兴全与被告孙龙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兴全及委托代理人李增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龙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兴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0.0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是亲属关系,被告承包工程雇佣原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000.00元,2017年1月1日,原、被告协商,将上述款项转为借款,被告用房屋抵押,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因春耕在即,所以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被告孙龙山经公告传唤未到庭,没有答辩意见。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2017年1月1日借款合同一份及嫩江县嫩江镇团结村证明。证实被告孙龙山欠款,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亲属关系,从2015年开始,被告雇佣原告提供劳务,至2017年1月1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劳务费50,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将被告欠原告50,000.00元劳务费转为借款,原告可随时要求被告还款。现原告因春耕急需用款,所以要求被告立即还款,并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欠原告劳动报酬,原、被告经协商将劳务费转为借款,该案件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可以证实被告欠原告50,000.00元,并可证实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公告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权利。原告要求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维护。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龙山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罗兴全借款50,000.00元;并从2017年3月28日起至欠款还清时止按年利率6%给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公告费700.00元,合计1,750.00元由被告孙龙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审 判 长  孙 刚人民陪审员  刘晓红人民陪审员  崔玉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尹立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