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杨秀荣与连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秀荣,连西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3054号原告:杨秀荣,女,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玲,田家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连西和,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杨秀荣与被告连西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杨秀荣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秀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963元,依法减半收取981.5元,由原告杨秀荣负担。审判员 孙金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邱晓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