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张绪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张绪正,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33号申请人: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绪正,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70000元。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