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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5执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张绪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张绪正,张金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533号申请人: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张绪正,男,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张金凤,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齐河县通源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85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的银行存款和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名下的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二、查封被执行人张绪正、张金凤名下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查封期限为三年。三、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70000元。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建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