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行终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板尾园股份合作经济社、广东省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板尾园股份合作经济社,广东省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行终86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板尾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法定代表人:徐仲乃,组长。委托代理人:徐结炳,该社村民。委托代理人:XX子,中山市东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马兴瑞,省长。委托代理人:邓凯、黄允鑫,均系省法制办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板尾园股份合作经济社(以下简称板尾园合作社)诉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粤71行初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13日,中山市人民政府核发中府集有(2013)第2400121号《集体土地所有证》,证载土地所有权人中山市××康乐村板尾园股份经济合作社农民集体,证附集体所有权宗地图。同年6月20日,原告时任组长徐文爱签字并盖原告公章,领取了上述《集体土地所有证》。2016年10月29日,原告就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向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同年11月2日,被告立案受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同年12月13日,被告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粤府行复[2016]525号),复议决定列明了查明的相关事实,认为申请人板尾园合作社已经于2013年6月20日领取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但至2016年10月31日才向该府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因此,申请人板尾园合作社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告收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后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作出的粤府行复(2016)525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据此规定,被告广东省人民政府是中山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七条规定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期限,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原告板尾园合作社于2013年6月20就已经领取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该证附证载土地宗地图,表明其领证时已经知道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内容,但其于2016年10月29日才向被告申请行政复议,时间长达3年多,已远远超过了法定的六十日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原告认为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才获知原行政行为,其申请不超过申请复议期限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认定原告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在法定期限内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前述法律法规规定,并无不当,予以支持。关于未告知行政复议权利、已经向有关部门信访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情形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是指基于不可抗力等不属于申请人自身的客观因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因信访耽误的期间不属于上述规定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但是,该条没有规定行政机关未履行上述告知义务属于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即便参照2年起诉期限处理,原告的申请期限亦已超过。原告认为行政机关未告知复议权利、其已向相关部门信访属于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关于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依据2012年《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作出是否合法有效问题,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合法性属实体审查范围,被告对此并未进行实体审查,故原告的该主张,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不予审查。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被诉驳回复议申请决定,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诉请撤销该决定并要求被告重新作出复议决定的理据不足,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康乐村板尾园股份合作经济社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上诉人板尾园合作社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原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诉人虽然没在收到土地证的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但是,本案由于中山市人民政府在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并未告知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违反了《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17条的规定,致使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复议申请,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上诉人于2016年10月29日申请行政复议并没有超过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2、上诉人与中山市大涌镇青岗社区之间土地界线的核定这一关系村民土地利益的重大事件的处理,当时上诉人的组长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几个干部就确定了上诉人与中山市大涌镇青岗社区之间土地界线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剥夺了村民自治权和知情权,导致上诉人的村民并不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直到2016年8月30日,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上诉人信息公开申请,为上诉人打印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相关资料时,才知道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内容,才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3、上诉人因土地被侵占,曾到多个政府部门信访,一直没有放弃自己的权益,该情形也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二、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具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属于无效行政行为,无效行政行为自始不产生法律效力,不受行政复议期限及起诉期限的限制,广东省人民政府以上诉人已超过法定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法律依据。三、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8月30日为上诉人打印了所申请的相关信息资料。上诉人从中山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才知道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的具体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诉人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没有超过行政复议及司法救济最长保护期限20年的规定。上诉人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理由充分且有法律依据。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答辩称: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二、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上诉人提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成立。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并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本案中,从被上诉人广东省人民政府提供的领证签收表等证据反映,上诉人板尾园合作社于2013年6月20日领取了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及其所附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图,表明上诉人领证时已经知道涉案《集体土地所有证》的具体内容,但其于2016年10月29日才向被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六十日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且没有证据证明存在不可抗力等不属于上诉人自身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情形。因此,上诉人申请行政复议,明显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被上诉人据此作出被诉行政复议决定,驳回上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关于请求撤销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判令被上诉人重作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至于上诉人向政府部门信访反映其土地被侵占的问题,不属于有正当理由耽误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形。上诉人上诉主张,其未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申请期限,被上诉人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板尾园合作社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林俊盛审判员 杨雪清审判员 窦家应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许选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