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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3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开、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开,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3604号申请执行人杨开,男,1982年12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被执行人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方远大厦商务楼1717室,组织机构代码:91331000595787753K。法定代表人蒋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02民初5642号法律文书,于2017年08月02日向被执行人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台州青宇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251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余晓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林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