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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执17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吴红英、姜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红英,姜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767号申请执行人:吴红英,女,1951年7月13日生,汉族,进贤县人,个体会户,住南昌市。被执行人:姜勇,男,1978年9月26年生,汉族,南昌市人,无业,住南昌市。本院作出的(2009)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姜勇归还申请执行人吴红英欠款485000元,并自2007年5月28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2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自2009年3月10日起至还清欠款时止,以本金28500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500元、执行费718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姜勇银行存款500680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姜勇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 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