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18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原告程顺才与被告贺萍、贺荣红、南京华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顺才,贺荣红,贺萍,南京华晟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8民初978号原告:程顺才,男,1962年9月30日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贺荣红,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贺萍,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南京市高淳区人,住南京市高淳区。被告:南京华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淳化街道西山头部队旁。法定代表人:高华,董事长。原告程顺才与被告贺荣红、贺萍、南京华晟建设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8日,原告程顺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程顺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程顺才负担。审 判 长  陈 强人民陪审员  邢海涛人民陪审员  赵新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