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中民执字第005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尹君、彭学军、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彭学军,尹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字第00560-1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五一大道766号中天广场一楼。负责人周启正,行长。被执行人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营盘路19号。法定代表人尹君,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彭学军,女,汉族,1968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被执行人尹君,男,汉族,1964年6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尹君、彭学军、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并以(2015)长中民执字第00560号立案执行。现根据本院《关于将涉“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系列执行案件统一归口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的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执行的(2014)长中民二初字第00908号民事判决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尹君、彭学军、湖南群志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到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曦审判员 戴晖审判员 彭 京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谭 智 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