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长群与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群,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994号原告:张长群,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保允,女,198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XX,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负责人:徐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群与被告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群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群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长群撤回对被告XX、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长群负担。审判员 乔国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