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826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6民初622号原告:田某某,男,1957年9月20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禄锦,陕西省绥德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某,男,1980年6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名州镇北门街30号。负责人:张峰,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磊,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超,陕西海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黄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绥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某某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王武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马汉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