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董恒与张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楠,张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董楠委托代理人董振祥被执行人张严案由: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董楠依据已发生效力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咸民终字第01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严偿还借款5541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630元、执行费780元。本院予以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张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请求撤回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一份,该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424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