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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203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邓文财非法经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德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文财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全文

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203刑初274号公诉机关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文财,男,1968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平市,���族,初中文化,从事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乐平市,租住景德镇市。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景德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景珠检公诉刑诉[2016]2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文财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6年10月18日建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2017年7月17日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并于2017年7月25日以景珠检公诉刑追诉[2017]4号追加起诉决定书追加起诉。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文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景德镇市珠��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文财自2011年起,在其租住的市黄泥头公交1路总站台附近马某的私房内,销售并维修具有退币、退分、退彩票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2012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周某2台老虎机,每台售价800元,共1600元。2、2012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在租住的黄泥头私房内,销售给黄某2台老虎机,每台售价900元,共1800元。3、2013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在租住的黄泥头私房内,销售给王某1台六把位的打渔机,售价6000元。4、2013年底,被告人邓文财在租住的黄泥头私房内,销售给金某2台老虎机和1台八把位的打渔机,分别售价为800元、8000元,共9600元。5、2014年7、8月,被告人邓文财在租住的黄泥头私房内,销售给张某11台老虎机,售价800元。6、2015年1月1日,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邵霭勇1台八把位的捕鱼机和4台赌博单某,共21000元。7、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邵霭英1台六把位的打渔机和5台五花八门赌博机,共14000元。8、2015年1月3日,被告人邓文财从张某2处,以400元每台的价格购买6台赌博单某,以500元每台的价格销售完毕。9、2015年1月,被告人邓文财从李某(133××××3677)处购买3台打渔机和10台玛丽赌博单某,通过广东“运佳物流雄”发货后,到华昌物流景市门市部提货。打渔机每台进价3000元,售价3500元,玛丽机每台进价400元,售价500元,全部销售完毕。10、2015年1月5日、18日,被告人邓文财先后从李九成处购买4台、3台龙虎花会赌博机,每台进价400元,售价500元,销售完毕。综上,被告人邓文财自2012年起,销售以上具有退币、退分、退彩票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共计人民币78800元。2015年3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邓文财在租住的黄泥头私房内,补巡查的公安民警发现有电子赌博单某(老虎机)外壳40台、打渔机外壳5台、飞禽走兽机外壳3台、电子赌博单某(老虎机)主板70块、打渔机主板7块及电子赌博机把手、按钮等配件共计1000余件。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赌博机、配件等物证的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货物运单、交接清单、手机短信照片、银行流水、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马某、余某、黄某、金某、周某、张某1的证言;被告人邓文财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文财非法销售赌博机788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邓文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5年,被告人邓文财租住在景德镇市黄泥头1路公交总站台附近万客隆超市旁马某的私房二楼,销售并维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售价共计人民币(下同)55000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2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周某2台老虎机,每台售价800元,共计1600元。2、2012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黄某2台老虎机,每台售价900元,共计1800元。3、2013年左右,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王某1台六把位的打渔机,售价6000元。4、2013年底,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金某2台老虎机和1台八把位的打渔机,分别售价为800元、8000元,共计9600元。5、2014年7、8月,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张某11台老虎机,售价800元。6、2015年1月1日,��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邵霭勇1台八把位的打渔机和4台赌博单某,售价共计21200元。7、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邓文财销售给邵霭英1台六把位的打渔机和5台五花八门赌博机,售价共计14000元。2015年3月13日14时许,公安民警在邓文财租住的黄泥头1路公交总站附近万客隆超市旁一私房内发现大量电子赌博机配件,并当场扣押动物乐园机1台、老虎机木质外壳40台、打渔机铁质外壳5台、飞禽走兽机外壳3台、老虎机主板70块、打渔机主板7块及把手、按钮等配件共计1000余件等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证言:(1)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邓文财租住其位于黄泥头公交总站附近万客隆超市旁一私房的二楼,其曾见过邓文财用微型车将一些老虎机装出去。(2)证人周���的证言,证明2012年左右,其找乐平的邓师傅购买了3台老虎机,每台9**元,共花了2700元。老虎机是投1元硬币进行赌博,1元可以兑换赌博机分值十分,可以上分,也可以按照这种比例退分。(3)证人黄某的证言,证明2012年左右,其经营网吧时,在黄泥头1路公交车总站附近私房一姓邓的人那里,购买了2台老虎机,是投1元硬币进行赌博的,还可以退币,每台9**元,共花费1800元。(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明三四年前其在黄泥头1路公交站附近的邓师傅处,购买了1台六个把位的打渔机,共花费6000元。(5)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底,其分两次在黄泥头1路公交总站附近一出租房邓师傅处,购买了2台投1元硬币进行赌博的老虎机和1台八个把位的打渔机,老虎机每台8**元,打渔机花费8000元,共花费9600元。(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4年7、8月份,其在黄泥头公交车总站附近购买了1台老虎机,是投1元硬币进行赌博的,具有退币功能,花费800元。2、辨认笔录,证明黄某、金某、周某分别在一组十六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6号、6号、6号照片中的男子(指邓文财)系销售电子赌博机的人;邓文财分别在一组十六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系向其购买赌博机的张某1。3、被告人邓文财的供述:(1)在侦查阶供述其租住在黄泥头公交总站附近万客隆超市旁一私房的二楼,2012年开始销售电子赌博机,周某找其买过2台老虎机,每台8**元,共1600元,获利200元;黄某找其买过2台单某,每台9**元,共卖了1800元,获利200元;王某找其买过1台六个位的打渔机,卖了6000元,获利1000元;张某1找其买了1台价值800元的老虎机,获利100元;2015年1月中旬,其手机通讯录里一个叫邵某1的人(指邵某2)短信联系其购买1台六个把位的打渔机和5台“五花八门”单某,一共卖了14000元,是邵某1通过银行转账给其的,获利500元;2015年元旦,邵某1联系其购买1台八个把位的打渔机和4台单某,一共卖了21200元,购买赌博机的人是邵某1的亲戚邵某3(指邵某4)。(2)在法庭上供述2013年底,销售给金某2台老虎机和1台八把位的打渔机,共售价9600元,获利700元;卖给邵霭勇的赌博机共获利900元。4、书证:(1)景德镇市公安局治安警察支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13日14时许,公安人员在日常巡逻中发现黄泥头1路公交总站附近万客隆超市旁一私房内库存大量电子赌博机配件。(2)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民警在邓文财扣押动物乐园机1台、老虎机木质外壳40台、打渔机铁质外壳5台、飞禽走兽机外壳3台、老虎机主板70块、打渔机主板7块及把手、按钮等配件共计1000余件等物。(3)手机短信,证明邓文财通过手机发送短信内容为“农村信用社6226820031000171122邓文财”、“货款一共21200元”、“14000元。要机子就快点、时间不多了!还有十天工厂停工了!”的信息给邵某1(指邵某2)。(4)银行流水,证明2015年1月1日,邵某4向邓文财转账21200元;2015年1月16日,邵某2向邓文财转账14000元;(5)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告人邓文财的自然身份情况。上列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此外,公诉机关就指控被告人邓文财从张某2、李某、李九成处购买电子赌博机后再销售给他人的事实,出示了下列证据: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2月开始接手华昌物流公司,公司共有6份货运单和5份���货交接单是从广州保力物流发到江西,货运单上一般是写“设备”、“配件”,都是用木架钉好的,由邓文财签收。2015年1月7日的运单是3台赌博机;2015年1月15日的运单是2台赌博机;2015年1月22日的运单是1台赌博机;2015年1月27日的运单是2台赌博机。2、辨认笔录,证明余某在一组十六张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2号照片中的男子(指邓文财)系到其华昌物流公司接收货物的人。3、华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货物运单、华昌物流景德镇专线到货交接清单,证明邓文财在该物流公司收到“设备”或“配件”共计20余件。4、手机短信,证明邓文财曾发送短信内容为“6台4**元的。中发白2台:每样要2台:发货江西省乐平市:邓文财收”的信息给张敬晴;发送短信内容为“老李那有三台鱼机:问他好了不!把我配件放进去”的信息给“运佳物流雄”的人;发送短信内容为“4台龙虎花会,不要忘记了!发货乐平!谢谢!”的信息给李九成。5、被告人邓文财的供述,共有十份供述,其中第三、四份供述一个叫“张某2”的人于2014年12月找其买过6台单某;一个叫“运佳物流雄”的人介绍李某到其手上买过3台打渔机、2台单某和10个单某外壳;李九成也找其买过4台龙虎花会电子赌博机。第五供述李某找其买过3台打渔机和10台玛丽机;第六份供述其找李某买了3台打渔机和10台玛丽机,是通过广东“运佳物流雄”的人给其发的货。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文财违反国家规定,销售具有退币、退分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非法经营数额共计55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文财从张某2、李某、李九成处购买电子赌博机后再销售给他人的事实,提供了证人余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货物运单、手机短信、被告人邓文财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但证据之间不能相互印证,且被告人邓文财的供述前后矛盾,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该三起事实,本院不予认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文财其他非法经营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文财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且经社区矫正机构考察评估,同意接受被告人邓文财实行社区矫正,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根据被告人邓文财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文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吴 琴人民陪审员  陈超群人民陪审员  饶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叶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