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2执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合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莱客衣柜商店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合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莱客衣柜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2执576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合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法定代表人:代明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莱客衣柜商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新兴广场西侧。经营者:周书宇,该商店业主。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合顺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双鸭山市尖山区好莱客衣柜商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将执行款全部给付了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7)黑0502民初73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海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魏茜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