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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曲建军与赵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建军,赵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4302号原告:曲建军,男,196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赵彤,男,198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原告曲建军与被告赵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曲建军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曲建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曲建军负担。审判员  梁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