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苏飞虎与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飞虎,刘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628号原告:苏飞虎,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刘园园,男,1983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原告苏飞虎与被告刘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苏飞虎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要求判令被告刘园园偿还利息10,000元,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飞虎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飞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苏飞虎负担。审判员 关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