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赔终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范全忠与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二审行政赔偿行政赔偿调解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全忠,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调 解 书(2016)湘01行赔终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全忠。委托代理人谢迎,湖南源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夏铎铺社区。法定代表人李纯,镇长。委托代理人张正平,系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综治办主任兼司法所长。委托代理人黄玲坤,系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城建城管办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玉潭路。法定代表人丁新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博,该局法规科副科长。上诉人范全忠因与被上诉人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宁乡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4行赔初11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7年8月8日范全忠与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经充分协商,双方就2015年10月28日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范全忠位于夏铎铺镇三桥村十组的食用菌大棚拆除后的经济补偿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宁乡县夏铎铺镇人民政府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一次性支付范全忠人民币12万元,款项付至范全忠在中国农业银行宁乡支行6228481099397531378的帐户;二、范全忠在2017年9月30日前拆除位于夏铎铺镇三桥村十组的食用菌大棚的剩余所有物品;三、以上协议内容并非欺诈或胁迫达成,完全出于双���自愿,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达,属一次性调解处理。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 永审 判 员 柳 明代理审判员 陈丽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