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523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徐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赵某,陶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420号申请人:徐某,男,1975年7月10日出生,41岁,汉族,住舒城县。被执行人:赵某,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被执行人:陶某,女,198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溧水县。本院在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经查询无存款房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罗远俊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光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