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民初26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蓟允、刘天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蓟允,刘天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3民初2678号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法定代表人:侯正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鹏,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陈蓟允,男,汉族,生于1982年5月19日,住西峡县。被告:刘天河,男,汉族,生于1969年7月7日,住西峡县。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蓟允、刘天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刘天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蓟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蓟允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26400元(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31日按月利率9.6‰计算),被告刘天河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2.案件审理费由被告陈蓟允承担。事实与理由:陈蓟允因修建保鲜库需要,于2015年4月29日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期1年,自2015年4月29日起到2016年4月29日,借款月利率为9.6‰。该笔借款由被告刘天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双方签订合同及借据。现贷款期满,被告陈蓟允拒不归还借款本息,故提起诉讼。被告刘天河辩称,借款、担保均属实,合同签字都是本人所签,借款、担保合同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时签的字。被告陈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9日,被告陈蓟允以建保鲜库为由向原告借款150000元,双方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6年4月29日。固定月利率为9.6‰。被告刘天河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同日,原告将借款150000元打入被告陈蓟允的个人账户。借款到期后,被告陈蓟允未予偿还。本院认为,原告分别与被告陈蓟允、刘天河签订的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陈蓟允提供了借款,借款到期后,陈蓟允应履行偿还借款本息的义务。陈蓟允逾期未还,违背了合同的约定,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原告主张陈蓟允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及约定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天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且在保证期间,原告主张刘天河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予以支持。刘天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依法有权向陈蓟允追偿。被告陈蓟允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蓟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4月29日起按月利率9.6‰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止)。二、被告刘天河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刘天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陈蓟允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914元,由被告陈蓟允承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