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海宁利昂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宁利昂纺织有限公司,楼金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浙0481执3024号申请执行人:海宁利昂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长安镇环镇北路1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X32170215K(1/1)。法定代表人:陈兴荣,董事长。被执行人:楼金川,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海宁利昂纺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480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楼金川在(2017)浙0481执3024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楼金川存款人民币71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61元,执行申请费965���,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卫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冬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