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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执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黄莎莎与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莎莎,李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684号申请执行人:黄莎莎,住襄阳市。被执行人:李兵,住襄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0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黄莎莎与李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鄂0606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韩胜利执行员  杨大波执行员  李富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运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