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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2行审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与大连华伟印刷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大连华伟印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02行审12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负责人王家胜,局长。委托代理人魏春生,男,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三大队执法人员,住大连市甘井子区促进路246号。被执行人大连华伟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北路25-15B号。法定代表人潘晓琳。申请执行人大连市文化广播影视局于2016年12月21日做出连(市)文罚字[2016]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未按规定验证准印证的违法行为,对其作处理决定: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要求其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该决定书于做出当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接到决定书后未履行义务,亦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该决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1日,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执行“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的内容,并提交了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连(市)文罚字[2016]04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壹万圆整(10000元)”的内容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岳 静人民陪审员  王莉军人民陪审员  辛淑芹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