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6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小强、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小强,陆奕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6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吴小强,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秀山县。被执行人陆奕作,男,1989年10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吴小强与被执行人陆奕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吴小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55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陆奕作给付195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206执72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天祥审 判 员 虞文君审 判 员 李静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余今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