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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8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褚兆鑫与王海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兆鑫,王海艳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178号原告褚兆鑫,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海艳,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兆鑫诉被告王海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褚兆鑫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褚兆鑫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兆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30元,减半收取3665元(褚兆鑫已预交),由原告褚兆鑫负担。审判员  安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郭玲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