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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谢西牛崽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西牛崽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1刑初306号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西牛崽,男,1949年5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公民身份号码。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公诉刑诉[2017]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西牛崽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28日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大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西牛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被告人谢西牛崽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海上明珠商务酒店二楼其开设的天津梦薪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内,设置9组8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相互兑换的方式开设赌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案发后,被告人谢西牛崽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谢西牛崽犯开设赌场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进行处罚。被告人谢西牛崽供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6、7月份至2015年9月11日期间,在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海上明珠商务酒店二楼天津梦薪电子游艺有限公司内。被告人谢西牛崽设置9组80台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以人民币与游戏积分相互兑换的方式开设赌场。经鉴定,上述游戏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被告人谢西牛崽于2015年10月22日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赌场内显示器三台、主机四台、键盘两个、鼠标三个及赌资2530元扣押在案。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勘验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谢西牛崽开设赌场的现场情况。2.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等,证实赌场内显示器三台、主机四台、键盘两个、鼠标三个扣押在案。赌场内赌资2530元被扣押,80台赌博机被收缴及参赌人员的赌资已被收缴等情况。3.证人王某1、胡某、张某1、赵某、张某2、熊某1、谢某1、尚某1、尚某2、李某、谢某2、侯某、谢某3、熊某2、万某、谢某4、张某3、尚某3、苟某1、要伟、宋某、贾某、王某2、姜某、孙某1、朱某1、朱某2、郎某、阎某、桂某、樊某、张某4、孙某2、张某5、孙某3、周某、别某、蔡某、苟某2、石某、王某3、吴某、翟某、信前进证言,证实谢西牛崽租赁赌博场地并经营及赌场服务人员于2015年6、7月份始在赌博游戏厅内服务及相关人员参赌等有关情况。4.辨认笔录,证实辨认人张某1、熊某1、胡某等人辨认出谢西牛崽等有关情况。5.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谢西牛崽于2015年10月22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6.涉案人员身份信息、被告人谢西牛崽的身份及无犯罪前科证明。7.赌博游戏机认定书,证实涉案的80台赌博机均具有赌博功能。8.公司变更登记、章程、决议、营业执照等,证实案件的有关情况。9.被告人谢西牛崽的供述,证实其开设赌场的有关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谢西牛崽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80台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谢西牛崽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西牛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案缴作案工具显示器三台、主机四台、键盘两个、鼠标三个及赌资2530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杨长青人民陪审员  崔敬洋人民陪审员  白 杨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盛霖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