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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22执恢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范正志与郎春明、谷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正志,郎春明,谷新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2执恢61号申请执行人:范正志,男,汉族,1973年3月17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被执行人:郎春明,男,汉族,1980年4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兰西县。被执行人:谷新宇,男,汉族,1975年2月17日出生,农民,住兰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正志与被执行人郎春明、谷新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此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定于2017年10月30日前全部履行本案的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军审判员  吴晓军审判员  王明月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赫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