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3执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勇与吉林市北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吉林市北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3执202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5月9日生,满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执行人吉林市北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株洲街6号天瑞新城3号楼3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张文武,该公司总经理。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款项,自愿承担执行费1,157元。并申请结案,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终286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锐审判员 苏向彬审判员 徐家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卫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