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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1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2017)黔0113执432号颜民申请执行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民,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1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颜民,男,1970年1月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11号同心大厦302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颜民申请执行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白民初字第95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经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互联网银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另案被冻结在先;经向贵阳市白云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贵阳市白云区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已被查封在先。经查,被执行人贵阳合纵置业有限公司涉案较多,其资产正在本院另案处置过程中。经向申请人说明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结果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113执4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晓勇审 判 员  丁 亮代理审判员  蒋 琴二◯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灿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