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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行初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402行初68号原告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陈阳寨,注册号:610400400001172。法定代表人李显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宪华,陕西海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律工作者。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思源南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证:43566001-6。法定代表人南志奇,主任。原告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咸阳市秦都区养老保险经办中心社会保险行政确认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陕西百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江审 判 员  黄 宁人民陪审员  程明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邵 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