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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5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谈书民与张治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书民,张治舜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1125民初93号原告:谈书民,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住甘肃省马泉乡蔡家坪村。被告:张治舜,男,1973年7月3日出生,住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街区。现在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原告谈书民与被告张治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后,于2017年8月7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谈书民,被告张治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谈书民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治舜支付拖欠的原告人工费274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被告承包了漳县大草滩小林沟村移民安置点的楼房修建工程,2015年5月,被告将该工程的抹灰工程分包给了原告,此后原告组织工人修建工程,工程完毕后因被告两人进行了结算,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为30400元,2015年8月9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承诺他将所有工程发包方交付后,给原告支付工程欠款,此后被告躲避不见。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张治舜辩称:漳县大草滩小林沟村移民安置点的楼房修建工程总承包人是乔世伟,乔世伟又给陇西的王宝红承包,王宝红又承包给四川广元的杨松涛,杨松涛叫我给他帮忙,后来杨松涛走国,把该工程就都留给我国,我已前后垫资70多万元,至今没有给我支付,我也是受害者,除此之外,我的车及设备也被债权人扣下了。我给杨松涛负责工程期间,原告给该工程做粉刷,原告和我谈过价格,后我让原告找乔世伟去结算,我负责工程期间,乔世伟及其乔玉杰直接给工人借钱,谈书民也从乔世伟手里借过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谈书民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主体资格适格;(二)证明一份,证明被告张治舜欠其人工费的事实。张治舜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认可“证明”是其亲笔书写;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被告张治舜在负责漳县大草滩小林沟村移民安置点的楼房修建工程时,与原告谈书明口头达成了粉刷房屋里外墙面4套,每套计7600元的协议,原告谈书明在施工期间,向被告张治舜借款1000元,向乔世伟借款2000元。工程完工后,于2015年8月9日被告张治舜给原告谈书民出具证明一份。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达成的《漳县大草滩小林沟村移民安置点的楼房4套里外墙面粉刷》协议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按照约定粉刷已完工,被告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给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治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谈书民人工费27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原告谈书民负担60元、被告张治舜负担5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建中审判员  陈 华审判员  包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引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