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02民初2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802民初2895号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中山路唐人街2号楼25层。法定代表人:吴开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纯卓,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宽,男,壮族,1990年12月30日生,住贵港市覃塘区。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宽双方于庭前已就本案借贷纠纷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240元,减半收取计620元,由贵港市巴厘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覃春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凌 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