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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财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冉虹霞与王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财保94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冉虹霞,女,土家族,1975年3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王佳,女,土家族,1984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解除保全申请人冉虹霞与被申请人王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渝0240执保91号、95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王佳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石柱支行的存款300000.00元。申请人冉虹霞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冉虹霞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解除保全申请人冉虹霞的解除保全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一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黎 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