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11执恢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夏宝和与金海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宝和,金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11执恢12号申请执行人:夏宝和,男,1958年4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市。被执行人:金海英,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申请执行人夏宝和与被执行人金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21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并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履行部分借款,余款双方达成执行和解。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6)吉021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国光审 判 员 李玉民审 判 员 姜有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田家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