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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军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5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军,男,汉族,1964年1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肥东县。上诉人王军不服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行初15号不予受理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王军在一审的诉讼请求是撤销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马土让2016-97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该诉请只就拍卖行为的合法性提起行政诉讼,不涉及土地权属纠纷,不能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位于马鞍山市××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军在原审以程序违法为由,诉请要求撤销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的编号为“马土让2016-97号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拍卖行为,属于针对土地出让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提起的诉讼,非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其所在地位于马鞍山市××山区,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2017)皖0504行初15号行政裁定;二、本案由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友妹审 判 员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确有错误,且起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原审人民法院依法立案受理或者继续审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