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民申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红、哈尔滨天时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红,哈尔滨天时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申2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李红,女,196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哈尔滨天时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西十五道街57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华,总经理。再审申请人李红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天时戴维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简称戴维斯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2民初77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红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第一次庭审因李红迟到而缺席审理,第二次庭审的传票采取邮寄的方式送达,李红没有接到传票而缺席第二次庭审,在没有实际送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缺席审理,剥夺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审法院判决结果采取邮寄的方式向李红送达,李红未接到该法律文书,剥夺了其上诉权;原审认定李红违约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请求再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将本案提起再审。戴维斯物业公司未提交答复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案中,《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系李红本人填写的,原审法院依据送达地址确认书向其邮寄法律文书符合法律规定。李红主张戴维斯物业违约在先,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再审申请人李红没有证据和法律依据证明其主张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红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吴启龙审判员 李子青审判员 唐 皓二〇��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穆子骏书记员杜欣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