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8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毛樟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毛樟平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28民初2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住所地资溪县鹤城镇建设东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8862921954M。主要负责人:汪勇辉,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官志民,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毛樟平,男,汉族,1974年10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被告毛樟平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35元,减半收取计101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曾美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余佳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