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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刑初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边文峰、任年军贪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文峰,任年军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21刑初101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文峰,男,1970年1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1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执行。2017年5月22日因犯贪污罪被嫩江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任年军,男,1972年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嫩江县。2017年5月22日因犯贪污罪被嫩江县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嫩检诉刑诉[2017]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犯贪污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嫩江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部署,安排各乡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嫩江县长福镇为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让各村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组织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嫩江县长福镇德胜村原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边文峰和嫩江县长福镇德胜村财经委员被告人任年军,违规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德胜村村民边文峰2009年翻建的房子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上报到长福镇政府,将任年军2013年建的仓房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以其父亲任某名义上报到长福镇政府。2014年边文峰和任年军各得危房改造补贴资金7500元,共计15000元。二被告人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支出,案发后,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依法扣押。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利用协助政府申报、审核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报告人边文峰、任年军系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边文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边文峰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被告人任年军辩称,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没有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嫩江县政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全省农村泥草房改造工作部署,安排各乡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工作。嫩江县长福镇为了落实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让各村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组织申报危房改造计划名单。嫩江县长福镇德胜村原村委会主任被告人边文峰和嫩江县长福镇德胜村财经委员被告人任年军,违规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德胜村村民边文峰2009年翻建的房子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上报到长福镇政府,将任年军2013年建的仓房作为2013年翻建的危房项目以其父亲任某名义上报到长福镇政府。2014年边文峰和任年军各得危房改造补贴资金7500元,共计15000元。案发后,赃款人民币15000元被依法扣押。另查明,2016年1月26日,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边文峰犯故意伤害罪被嫩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于2017年5月22日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案件事实,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边某、杨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的供述、户籍证明、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相关文件,长福镇德胜村危房改造档案材料;嫩江县人民检察院扣押赃款清单,嫩江县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抓获、破案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在利用协助政府申报、审核危房改造补贴资金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危房改造补贴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主动向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犯罪所得已主动退还,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边文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它罪没有判决,应撤销缓刑,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刑罚。公诉机关鉴于被告人边文峰、任年军具有自首情节,涉案赃款均已全部退还,建议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嫩江县人民法院(2015)嫩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主文中的第二项,即被告人边文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被告人边文峰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任年军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魏衍兆审 判 员  孙 刚人民陪审员  潘宝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朱 红 来自